春秋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
1.违反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2.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其交运或手提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3.证件及客票相关不符合要求的旅客,包括:
(1)旅客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旅行证件,或由于续程航班没有定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
(2)持无效客票、非合法获取的客票、伪造客票,或未支付适用票价、税款、费用等。
4.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
(1)神志不清者,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因身体不适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制的旅客。
(2)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显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3)在发病过程中的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4)经机场医疗机构诊断或地面服务人员现场评估,因伤、病不适宜乘机的旅客。
(5)无法确认怀孕周数,或经值机员判断不适宜乘机的孕妇。
(6)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旅行中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管束责任的旅客。
(7)患有或疑似患有对其他旅客或机组成员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传染性疾病。
(8)有特殊异味或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的旅客。
5. 行李不符合运输要求,包括:
(1)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易污损航空器的物品,经劝说无效。
(2)旅客交运的行李,其单件重量或尺寸超过春秋航空规定的标准,并拒绝拆分运输。
(3)行李有异常气味或已腐败,经劝说无效。
(4)携带未经批准的警具、武器或管制刀具。
(5)旅客拒付适用的行李逾重费用。
6. 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春秋航空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春秋航空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指示的旅客;
7.由于身体残疾,但适合其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的旅客;
8.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9.不遵守春秋航空规定、不愿或不听从春秋航空员工安排和劝导的旅客;
10.春秋航空不得仅以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需他人协助才能迅速转移至出口、可能不利于飞行安全为由,拒绝运送该旅客。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旅客未按照我公司规定,提前告知需要此类协助需求;
(2)根据我公司制定的协助撤离程序,无法在航班上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协助安排。
11.危害飞机安全的旅客,或有威胁飞行安全语言、动机或行为的旅客,或曾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做出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种情况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12.旅客根据《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2.1款被限制乘机。
13.法律、法规或本运输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