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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 2.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3.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旅行证件与购票时旅行证件不一致。 4.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 (a)神志不清者,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因身体不适造成神志不清而不能自制的旅客; (b)醉酒旅客,指因酒精、麻醉品或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显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愉快或反感的旅客; (c)经值机员判断因伤、病不适宜乘机的旅客; (d)无法确认怀孕周数,或经值机员判断不适宜乘机的孕妇; (e)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以及与婴儿同行的监护人; 5.旅客要求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规定的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异常物品以及其它易污损航空器的物品),经劝说无效,由此耽误旅行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本人承担。 6.治安管制刀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承运人同意运输的军、警武器和警具,若耽误旅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本人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有异常气味的物品、腐败的物品:引起的损失由旅客本人负责。 8.拒付行李逾重费用的旅客: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旅客承担责任。 9.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10.未履行协议者: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款、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本公司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可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款。 11.不适宜紧急出口座位的旅客:本公司已制定了在紧急情况下由其他人员帮助该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并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该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序中的通知要求的,本公司不予承运或拒绝继续承运。 12.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3.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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